跨境貿易涉稅政策
您用對了嗎?
KUA JING MAO YI
一、企業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跨境應稅行為,具體享受流程是什么?是否需要辦理備案手續?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還應根據所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對應材料。
二、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是否需要視同內銷進行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規定:下列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征稅):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有兩種情況,第一種為征稅率為零即納稅人為免稅購進的貨物,該類貨物出口免稅;第二種征稅率不為零,該類貨物屬于上文規定的需要視同內銷的貨物。
三、出口貨物發生退運情況時,已補稅或未退稅的相關證明應如何申請開具?
出口貨物報關離境,發生退運,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委托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運的,應由委托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轉交受托方,受托方憑該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單一貿易窗口相關功能辦理。
四、企業從境外采購貨物或接受勞務產生的支出,若無法取得發票,僅取得對方開具的收據,該收據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五、先進制造業企業從事出口貨物勞務以及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時,能否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相關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規定:先進制造業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先進制造業企業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六、外貿企業部分出口貨物已取消出口退稅,需按視同內銷征稅,由此形成的留抵稅額能否申請退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部分取消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應按視同內銷貨物征收增值稅,不屬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九條中“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的情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鄒城市稅務局
編發:國家稅務總局濟寧市稅務局納稅服務中心(稅收宣傳中心)
制作:秦世遠
編審:吳海燕 周蕊蕊 張 萌 崔益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