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夏時報微博
文/張智
12月27日夜間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12月2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部法律是為了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對外貿易高質量發展,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該法要求,對外貿易工作應當堅持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推進貿易強國建設。
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國家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濟貿易規則,積極參與國際經濟貿易規則制定,維護多邊貿易體制和公平公正的國際經濟貿易秩序,擴大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絡,優化開放合作環境,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
國家建立同國際通行規則銜接的貿易政策合規機制。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制定涉及對外貿易、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貿易政策合規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