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公司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向歐洲某國出口一票法定檢驗貨物時,由于工作人員操作失誤,未報經檢驗合格即出口,后被海關查獲,請問我們公司會被海關處罰嗎?答:可能會被處罰。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之規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前款規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前款規定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國家規定的免予檢驗條件的,由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申請,經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免予檢驗。根據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檢。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證單。根據該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