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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擬訂并發布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合規指南,鼓勵和引導出口經營者以及為出口經營者提供貨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的經營者建立健全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依法規范經營。
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外交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國際合作,參與有關國際規則的制定。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等開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合作與交流。國家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相關合作與交流。
第八條 有關商會、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為其成員提供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有關的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管制政策
第九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應當報國務院批準,或者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交、海關等國家有關部門可以結合下列因素對兩用物項出口目的國家和地區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采取相應的管制措施:
(一)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影響;
(二)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
(三)履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的需要;
(四)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相關決議和措施等的需要;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十一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出口管制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規定程序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并及時公布。
制定、調整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可以以適當方式征求有關企業、商會、協會等方面意見,必要時開展產業調查和評估。
第十二條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并予以公告。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每次不超過2年。臨時管制實施期限屆滿前應當及時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作出以下決定:
(一)不再需要實施管制的,取消臨時管制;
(二)需要繼續實施管制但不宜列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的,延長臨時管制,延長臨時管制不超過2次;
(三)需要長期實施管制的,列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
第十三條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可以禁止特定兩用物項的出口,或者禁止特定兩用物項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特定組織和個人出口。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節 兩用物項出口許可
第十四條 國家對兩用物項的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出口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所列兩用物項或者實施臨時管制的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存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出口經營者應當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果發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將按照《出口管制法》的有關規定配合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理和處罰。
2021年9月23日,歐盟發布關于兩用物項研究相關出口管制內部合規計劃的指導性文件,旨在幫助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研究管理者和合規工作人員識別、管理并減輕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相關的風險,促進遵守歐盟和國家層面相關的法律法規。
當前,我國對兩用物項實行出口管制。兩用物項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的貨物、技術和服務,特別是可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包括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若擬出口貨物屬于兩用物項的,應當申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未向海關交驗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海關有證據表明出口貨物可能屬于出口管制范圍的,應當向出口貨物發貨人提出質疑;海關可以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組織鑒別,并根據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作出的鑒別結論依法處置。在鑒別或者質疑期間,海關對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商務部在履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職責時,面對疑似受管制的出口貨物,會啟動組織鑒別程序。相關鑒別部門則會結合貨物申報信息、相關單據及產品特性等,評估出口貨物是否可能屬于管制范圍。
涉兩用物項行政處罰案件屢見不鮮,同時,因無證出口兩用物項被刑事立案、審查起訴甚至判處刑罰的案件也時有發生。不過,目前公開的刑事裁判文書相對有限。以(2022)云28刑初2號刑事判決書為例,從現有的刑事認定情況來看,出口貨物是否屬于兩用物項,主要是由海關委托相關檢測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予以認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如此看來,海關緝私部門確實有權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對兩用物項予以認定。不過,需要進一步思考的是,海關緝私部門在辦理此類刑事案件時,是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自行鑒定,還是應當引用《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規提出質疑、組織鑒別,抑或是海關可自由選擇適用的依據?問題由此開展。
海關在辦理走私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通常需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委托海關技術中心或者其他檢測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此為司法鑒定,包括對涉案貨物的種類、品質等進行鑒定,也包括對實物證據類如聊天記錄的提取等進行鑒定?!缎淌略V訟法》《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等規定是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一般性規定,走私案件也可適用。
不過,走私案件的鑒定中也存在著一些特別規定,有特別規定的,海關需要適用特別規定。比如根據《關于發布進口貨物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程序的公告》,對于海關發現進口貨物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托從事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的專業技術機構開展屬性鑒別,此為固體廢物的鑒別。又如,根據《關稅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2002〕139號),在涉稅型走私案件中海關對偷逃的應納稅額進行核定,出具核稅證明書。無論是固體廢物的鑒別,還是偷逃應納稅額的計核,所出具的結論文書等均屬于司法鑒定,但是需要依據特別規定的由特定機構根據特定程序進行。由此,兩用物項也應當遵循《出口管制法》等的規定,由商務部進行認定或者組織鑒別。
有觀點認為,在涉走私兩用物項刑事案件中,海關既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依據《出口管制法》等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組織鑒別。不過,如果基于沖突規范解決機制,在兩個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適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確定規范適用,由此上述觀點難以證立。
《刑事訴訟法》《出口管制法》均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不過,一者,《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在所有刑事訴訟案件均可適用的一般規定,《出口管制法》的規定則為僅適用于兩用物項出口相關問題的特殊規定;二者,《刑事訴訟法》于2018年完成第三次修正,《出口管制法》則是在2020年發布、實施的,前者為舊法,后者為新法。根據《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條,應當適用《出口管制法》的規定,由商務部對兩用物項進行審查認定,必要時進行組織鑒別。
基于法秩序相統一理論的思考
在法秩序統一理論的場域下,刑事法與前置法的實體法銜接問題已有充分討論,學界普遍采行緩和的違法一元論立場,主張“一般違法性+可罰的違法性”的二重判斷構造。不過,這一理論范式在程序法層面卻呈現研究空白。必須指出,作為整體的法秩序不僅包括實體法,也包含程序法。特別是在行政犯的場域下,刑法居于從屬地位、后置地位,需要具備前置法的違法性才能進一步考察行為的刑事違法性,而這一判斷不僅包括實體問題,也包括程序問題。
走私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刑法》并未規定走私行為的構成要件,關于走私的判斷應當回歸到《海關法》第八十二條予以認定?!缎谭ā芬参匆幎▋捎梦镯椀臉嫵?,對于兩用物項的判斷,既需要按照《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規定的商品描述等內容對貨物是否屬于兩用物項進行實質認定,也應當遵循其規定的程序。刑事追訴程序的啟動須以前置行政調查程序的完成作為必要條件,這不僅體現為對涉案行為行政違法性的確認,更要求相關物項的鑒別必須具備《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資格。如,進一步判斷是否構成走私犯罪(刑事實體法)、相關鑒別結論是否具備證據資格等(刑事程序法)。
且,海關在履行進出口貨物查緝工作的職能時,通常是先發現異常情況,對異常情況進行調查,進一步去判斷是進行行政處罰還是刑事立案,進而形成不同的處理路徑。而對異常情況的調查尚處于行政程序當中,也就應當遵循法定的調查程序。同理,海關發現出口貨物可能涉及兩用物項出口管制,需要先通過行政調查程序進行初步調查,那也就應當遵循行政調查程序的規定。
無論是從規范體系還是法理依據出發,出口貨物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的判斷均應當遵循前置法的實體法規范及程序法規范。即,海關認為出口貨物可能屬于出口管制范圍的,僅有權向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提出質疑以及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組織鑒別,而不能自行判斷或者委托機構進行鑒定。
誠然,在兩用物項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對于日益增多的涉兩用物項案件,全都由商務部進行認定可能面臨不現實、不經濟、不可行的質疑。不過,經濟效益上的質疑不應該帶來合法性的妥協,而應當推動制度、規則的健全。未來兩用物項的鑒別可以參考固體廢物的鑒別,由主管部門推薦鑒別機構并制定鑒定程序,海關可以據此委托特定機構進行鑒別。但在此之前,法定程序不應突破。
物品被海關扣押并判定涉及兩用物項時,需根據具體情況及法律法規處理,主要流程包括審查調查、依法處置、特殊情況處理及注意事項。具體如下:
審查與調查
海關會首先對貨物進行詳細審查,包括物理檢查、核實進出口許可證及技術資料等文件,并調查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此環節旨在確認貨物的合法性、合規性,以及是否需繳納稅費或罰款。若貨物涉及兩用物項,海關會重點核查其是否符合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
依法處理
超期未報關或放棄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條,進口貨物超三個月未申報或收貨人聲明放棄的,海關將依法提取變賣。所得價款扣除費用后,余款一年內可申請發還;若屬國家限制進口且無許可證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
涉嫌走私或違規:若貨物涉嫌走私,海關經調查核實后將依法沒收,并追究責任人法律責任。若違反兩用物項進出口管理規定,海關將根據法規處罰,如罰款、沒收貨物等。此類情況需重點配合調查,避免法律風險升級。
符合退運條件:因不符合規定、錯發或誤卸需退運的貨物,海關將協助辦理退運手續,退至正確目的地或原產地。退運需提供充分證明材料,如合同、發票等。
海關質疑出口貨物: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23號,海關收到發貨人材料后,將判定是否需辦理兩用物項許可證件:
無需辦理的,通知企業辦理后續手續;
需辦理的,貨物不予放行并按規定處置;
無法判定的,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鑒別,并根據結論處置。
特殊情況處理
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若貨物存在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海關可能采取銷毀等措施消除風險,確保公共安全和國家利益。
無法清關或無人認領:此類貨物海關可能根據規定拍賣、上繳國庫或轉交指定部門處理。
注意事項與建議
及時溝通:貨物被扣押后,應第一時間與海關聯系,了解扣押原因和處理流程。
準備材料:根據海關要求準備證明材料,如合同、發票、許可證等,證明貨物合法合規。
積極配合:如實提供信息,協助海關調查和處理工作。
異議處理:若對海關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