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是一家磁鐵企業,出口一批涉及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的貨物時,因許可證到期后未及時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申報出口,請問這種情況會被海關處罰嗎?
答:根據表述,此種情況構成無證出貨,可能會被海關處罰。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綜上,貴司雖曾持有許可證,但逾期未延期導致證件失效,實際出口行為構成無證出貨,可能會被海關處罰。
法律分析與合規指引:根據《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第二十四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該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